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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公司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有什么區別?时间:2020-07-31 杭州公司債權轉讓,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。杭州公司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。債權全部轉讓與第三人,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,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,債權部分轉讓與第三人,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,成為新的債權人,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。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,并共享連帶債權。 債務轉讓,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,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。債務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。債務轉讓,使得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發生了變化,其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帶來影響,因此《合同法》第84條規定,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,應當經債權人同意。 其區別: 1、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,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;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,不經債權人同意,轉讓合同無效。 2、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(第三人),債務人不是當事人;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(第三人),債權人不是當事人。 3、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;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,不能援用抵銷權。 債權轉讓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,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: 1、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,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,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,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,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。 2、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。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,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,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,進一步說,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,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。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,可以比照《債務重組準則》進行處理。 3、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,含有部分應收款項,此時,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,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。 4、有負債型 杭州公司轉讓應收賬款時,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。比如,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,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,但是,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,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,所以,對于轉讓方而言,是一項或有負債。 |